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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车旅游动态] 不得强制开展研学旅行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段、超限额收费;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2023年秋季学期今天正式开启,8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提出提醒告诫。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其相应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后,要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等。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严禁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不得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超时段、超限额收费。不得违反《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规定收费。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的违规收费行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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