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地接-泰国包车

泰国地接-泰国包车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发新帖

[泰国旅游动态] 赴泰国旅游溺水身亡 组团社和地接社被诉

4月17日9:30,西城法院审理“赴泰国旅游溺水身亡 组团社和地接社被诉承担侵权责任”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原,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赴泰国旅游溺水身亡 组团社和地接社被诉承担侵权责任”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6:47]

  • [主持人]:
    原告翟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系死者翟某某的近亲属,其诉称:死者翟某某所在劳务公司组织员工去泰国旅游,与负责组团的旅行社甲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死者翟某某等人提供旅游服务,由乙公司作为地接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旅游。旅游中,死者翟某某接受导游的安排,在参与浮潜项目过程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选择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经典,安排高度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导致翟某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85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亮点:二被告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如何。
    [09:27:11]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八庭林涛法官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卢震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7:3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员入庭。
    [09:28:00]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翟1(死者翟某之父),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x号。
    原告朱某(死者翟某之母),女,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x号。
    原告杨某(死者翟某之妻),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x号。
    原告翟2(死者翟某之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x号。
    原告翟3(死者翟某之女),女,200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x号。
    法定代理人杨某(原告翟3之母),同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室。
    法定代表人温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号。
    法定代表人郭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8:38]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0:11]

  • [原告 原告1]:
    无异议
    [09:30:49]

  • [被告 被告1]:
    无异议
    [09:31:01]

  • [审判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身份经本庭核对无误,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09:31:29]

  • [原告 原告2]:
    听清。
    [09:31:56]

  • [被告 被告1]:
    听清。
    [09:32:14]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翟1、朱某、杨某、翟2、翟3诉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林涛独任审理、书记员卢震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
    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
    [09:32:36]

  • [原告 原告1]:
    听清。
    [09:32:49]

  • [被告 被告1]:
    听清。
    [09:33:03]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45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原、被告双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33:15]

  • [原告 原告1]:
    不申请。
    [09:33:37]

  • [被告 被告1]:
    不申请。
    [09:33:4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34:01]

  • [原告 原告1]:
    诉讼请求见起诉状,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23元,泰国医院停尸费685元,泰国至北京运尸费21161元,机场物流操作费242元,北京至高碑店运尸费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712099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3979元),丧葬费4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泰国延期签证费2015元,泰国生活费1209元,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以本次陈述为准。事实与理由见起诉状(略)。
    [09:34:21]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09:35:05]

  • [原告 原告1]:
    第一被告出境游合同中的旅行社,第二被告是实际带团出境的旅行社。
    [09:35:23]

  • [审判员]:
    浮潜项目是否属于自费项目
    [09:35:40]

  • [原告 原告1]:
    自费项目。当时出境游的公司所有人员都参加了该项目。
    [09:36:13]

  • [审判员]:
    死者生前身体有无不适、是否会游泳、有无疾病史
    [09:36:27]

  • [原告 原告1]:
    不清楚是否会游泳,无疾病史。
    [09:36:4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38:42]

  • [被告 被告1]:
    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一,第一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我方只负责招揽客户,由第二被告组团;第二,本案系生命权纠纷,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无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第三,本案事实上,我方为死者选择出境游为第二被告,是一个行业排名前三的大型旅行社;第四,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非原告陈述的全部责任;第五,选择旅行社与死者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第六,据我方了解,死者不听从劝导,未穿着救生衣,导致死亡后果。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第七,原告陈述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有误。事发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原告所在单位曾借给原告杨某款项,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应折抵上述款项。第一被告是合法成立的旅行社,我方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法院认定我方承担责任,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09:39:00]

  • [被告 被告2]:
    针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中的停尸、运尸费用应属于丧葬费范畴,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标准计算,另外,上述费用属于原告扩大损失。意外发生后,我方作为组团方、第一被告作为组织方,积极为原告赴泰国做了大量工作,长达20余天无法处理,是因为原告方在处理后事期间意见不统一,坚决要求被告现行赔款,才同意处理,直至12月29日,原告方至旅行社以借款形式,由旅行社先行借款,才同意处理后事。按照现行法律,死者应进行火葬,但原告方一再坚持要将遗体运回,现不清楚上述费用如何发生。综上,上述费用应按照标准计算,不能重复计算。第二项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不明,被扶养人以及抚养人范围无证据支持,原告称被扶养人为三人,按照其主张金额,超过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故计算依据不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第三项请求中延期签证费、误工费、生活费均系原告自行扩大损失,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我方与第一被告在事发后积极救助,包括领队以个人名义给家属的钱款、物品,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故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无任何依据。原告往返机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误工费针对1万元无任何证据。我方针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一被告收取团费,为组团社,我方是具体操作方。第一被告与死者所在单位签订旅游合同,向死者所在单位提供了合同行程,具体实施了旅游服务,并未违约。旅行社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都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无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行程过程中,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地点沙美岛是泰国著名旅游景点,该景区必须乘坐快艇,上岛后游乐项目较多,比如快艇、滑翔伞、浮潜、橡胶船等,都是岛上自费项目,同时也有不付费项目,比如泳区内游泳、岛上散步。事发当天一名团员因年龄大未上岛,其他人员均上岛,按照旅游行程约定,当天岛上为自由活动,团员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自由选择。死者及其他团员向浮潜项目人员缴费,参加该项目,旅行社无权干涉。自费项目期间,死者出现意外事件。参与浮潜,是先乘坐快艇到距离岸边20米处进行,快艇人员要求付钱人员穿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在还没有交代完,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身体呈现俯卧状态。据同行人员讲,三五分钟,就发现死者异常状态。据死者同事介绍,其会游泳,出现溺水是因死者未遵守浮潜流程,未尽注意义务。我方作为专业出境游旅行社,我方选择的景点符合泰国国家旅游部门定点景点,自由活动或自费项目过程中,我方尽到安全提示,这点从签署合同、说明会、行程中均有体现。死者出现意外后,我方积极协助处理后事,都是尽到了旅游法和合同约定义务。综上,我方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主张侵权之诉,我方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团员上岛自由活动,是由死者所在单位组织团员缴费参加浮潜,所以我方不应承担任何侵权法律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我方在事发后,与第一被告及死者单位共同向原告以借款形式支付款项,并支付原告往返机票、食宿费用。
    [09:44:42]

  • [审判员]:
    原告针对事实有无补充
    [10:08:31]

  • [原告 原告1]:
    第一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保障游客安全,第一被告将团转给第二被告,我方作为合同方不知情,未征得我方同意。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出境游应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未履行。浮潜项目是由第二被告统一安排,是统一的行程,全团十人均参加,并非自由活动。事发的险情发现、救援都是团员自发进行,并无景点或被告工作人员进行救助。景点工作人员在死者已经死亡后才赶来,故景点不安全,第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10:08: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说明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提交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原告开始举证。
    [10:11:18]

  • [原告 原告1]:
    证据1、户口本、公证书,证明原告同死者亲属关系。
    证据2、旅游合同,证明死者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约定五星泰国游及具体行程,就安全进行约定,比如第六条,出团前旅行社应如实告知具体行程、有关事项,即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第八条旅游者人身受损时旅行社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救助措施等。
    证据3、泰国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证明死者死亡时间、地点、死亡原因。
    证据4、泰国警察局信息记录,证明死者发生溺水事件时间、地点,证明游客发现死者脸朝下漂浮,将其拉上岸,证明事发景点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及人员,无医疗措施。
    证据5、泰国警察局日常报告,证明死者溺水死亡,尸体交给亲属按照传统处理,故原告将遗体运回国符合规定。
    证据6、医疗费票据。
    证据7、停尸费单据。
    证据8、殡葬费发票,证明原告将遗体委托殡葬公司运回国。
    证据9、北京机场发票,证明收取辅助物流。
    证据10、死者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在公司工作情况、收入来源等,证明原告按照本市城镇标准计算有法律依据。
    证据11、翟1误工证明,证明误工费损失。
    证据12、村委会证明,证明死者父母无生活来源,需要赡养。
    证据13、收据,证明北京至老家遗体运送费用支出。
    证据14、媒体报道,证明同行朋友、附近游客对死者进行施救,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证据15、沙美岛旅游溺亡新闻网页,证明2015年至今,每年均有游客发生溺亡事件,被告作为旅行社,对这种情况应知晓,如此多游客溺水身亡,该活动应进行特别的风险提示、安全告知。
    证据出示完毕,申请同行游客作为证人出庭。
    [10:20:08]

  • [被告 被告1]:
    证据1户口本真实性有异议,住址河北省高碑店,迁入迁出有违常规,翟2学龄前儿童,违背常理,可能存在虚假情况。证据2真实性认可,第四页载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在自行控制风险内选择项目,对自己安全负责,合同第四页出境社义务第六条第八点约定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证据3-8,原告只提供翻译件,未经使领馆认证,且现在仅为复印件的翻译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9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0是死者的雇佣方,其与死者及原告有利害关系,真实性持有异议。证据11,真实性持有异议,且未提供此前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以证明工资标准。证据12,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请求法庭根据司法解释依法判决。死者与其妻子杨某均有收入,杨某之前也承担赡养义务,即使死者去世,死者兄弟、死者之妻仍有赡养义务。证据13真实性不予认可,白条,无收款单位,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4不确定报道内容是否死者溺亡事件、报道是否属实无法确定,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5,被告在旅游合同、安全提示中均已进行安全提示、风险告知。如果作为正常人,已经知道如此多溺亡事件,更应注意,穿着救生衣。
    [10:21:56]

  • [被告 被告2]:
    证据1同第一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所称被扶养人仍然属于农业户口。原告主张被扶养人为死者父母、其女,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父母健在。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完整,原告未提供本次旅游行程单,合同第十页第十条明确记载合同附有行程单,行程单记载了沙美岛上岛日期、具体旅游事项,原告故意未提供该份证据。旅游合同第五页第八条第十款,明确提示游客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活动。第七页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约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游客自行承担责任,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尽到提示义务。我方已经尽到义务,意外事件我方不同意承担责任。死者所在单位报名十人,本次成团最低标准16人,证明此次旅游属于散客拼团,实际共计团员19名。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单针对死者单位,还有其他散客。沙美岛是泰国著名景点,符合泰国国家旅游署要求,有安全保障。证据3真实性认可,按照泰国法律规定,意外死亡应进行尸检,因原告不同意尸检,故同意按照原告要求将尸体运回中国。按照中国规定,也是禁止土葬,应进行火葬,不清楚原告具体丧葬形式。证据4、5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死者自由活动自费项目期间发生意外,救援责任并不在被告,据我方掌握,参加救援,即将死者拖到岸边,当地景点人员是参加的。警察信息记录也证明死者到具体医务所的情况,故有医疗设施。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据7、8、9并非原件,要求提供原件,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重复计算,且属于原告扩大损失。证据10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证据11不予认可,所称平均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并未提供完税凭证、劳动合同、社保相关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2村委会不具有出证资格,家庭成员、关系、生存情况均无法证明,应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被扶养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应由民政部门确定。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抚养人计算依据有误,未计算死者兄弟,户籍亦计算有误,被扶养人均为农业户口,被抚养人抚养费年标准不应超过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证据13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14/15非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著名景点,年接待上百万游客,海岛游溺水事件经常发生,旅行社尽到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就履行了法定责任。
    [10:31:1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51:28]

  • [被告 被告1]:
    证据1、确认单传真件,证明第一、二被告确认行程,法律规定游客签合同方作为组团社,实际本案第二被告为组团社,我方只是招揽客户。组团社是组织游客出去游玩的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地接社,第二被告委托国外地接社。
    证据2、付款凭证打印件,证明我方收到团款之后,将相应费用支付第二被告,故我方已经履行采购旅游服务的义务,第二被告是专业旅游公司,专门做沙美岛业务。
    证据3、责任保险单,本案为意外事件,如果法院确定我方承担赔偿责任,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10:54:06]

  • [原告 原告1]:
    被告追加申请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我方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非保险合同纠纷。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显示为二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内容我方不知情。证据2付款人个人,收款人为被告二,与本案无关。证据3真实性认可。
    [10:55:42]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均无异议。组团社应为第一被告,由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本案属于散客拼团。按照最高院旅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诉累,现我方同意第一被告追加申请。
    [10:58:23]

  • [审判员]:
    第一被告,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四项,解释一下
    [10:58:46]

  • [被告 被告1]:
    潜水和浮潜并非同一概念,潜水需要考证才可进行。本案是浮潜,只是在水面上漂浮。
    [11:02:26]

  • [被告 被告2]:
    我公司与第一被告的保险公司不同,条款约定不一。
    [11:02:39]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1:02:52]

  • [被告 被告1]:
    证据4、行程单,为旅游合同附件,行程单第四页明确载明因自身疾病、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损失,自行承担。
    [11:03:51]

  • [原告 原告1]:
    真实性不予认可,合同中无行程单。
    [11:06:02]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认可,合同已经载明有行程单,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重要部分,只有合同是无法明确出境旅游的具体事项的。行程单会标注具体旅游事项、自费项目等。
    [11:06:10]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1:06:24]

  • [被告 被告2]:
    证据1、出团通知,即签订合同、行程单后,确定旅行团成团之后,我方作为操作者,与第一被告,共同向所有游客发布出团通知,内容包括出发时间、地点、领队、境外紧急联系人、具体行程、安全提示,证明出境后第四天乘坐旅行社安排游艇到沙美岛旅游,包含上岛船费,不包括沙美岛所有自费项目;沙美岛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行安排自费活动。温馨提示包括水上项目安全提示。
    证据2、出游事项、风险责任告知书,行程前领队做说明时,向所有游客告知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并让游客签字确认,其中包括死者本人签字,告知书第一条提到水上活动事项必须穿着救生衣,第三条提到潜水存在风险,第四条强调了解常识,服从教练指挥等,第六条强调依据自身状况选择项目。该证据证明我方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证据3、承诺书、免责声明书。证明事发当天,旅行社向参加沙美岛旅游的18名游客进行安全提示。
    证据4、说明,旅行社安排过程中,特别是上岛潜水等风险项目,进行安全提示,5名游客予以证明。
    证据5、借条,证明事发后我方积极协助,安排食宿,并向原告借款,履行救助义务。
    证据6、领队及游客的录音,证明死者参加浮潜项目未穿戴救生衣,未听从浮潜工作人员讲解,直接跳入海中造成溺水;浮潜项目是沙美岛自由活动期间,死者所在单位组织10名团员自费参加,并非旅行社推荐,旅行社未收取费用;救助过程中随团马姓父子二人将死者拉上岸边,父子二人均为医生,沙美岛工作人员也参与救助。
    [11:12:53]

  • [原告 原告1]:
    需要庭后核实发表意见。
    [11:18:13]

  • [被告 被告1]:
    需要庭后核实发表意见。
    [11:19:24]

  • [审判员]:
    原告,当庭核实证据2原件,是否死者本人签署
    [11:19:39]

  • [原告 原告1]:
    经核实,确实死者本人签字。
    [11:23:57]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11:24:10]

  • [原告 原告1]:
    申请与死者共同出行的人员出庭作证。
    [11:24:25]

  • [审判员]:
    应原告的申请,下面请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核实基本情况。
    [11:24:39]

  • [导播 证人]:
    武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x室。
    [11:27:07]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了。
    [11:27:28]

  • [导播 证人]:
    听清了。
    [11:27:43]

  • [审判员]:
    证人陈述
    [11:28:01]

  • [导播 证人]:
    我和死者是同事关系。2017年单位组织,职工自愿参与旅游,当时共计10人参团,我记不清具体旅游公司的名字了。2017年12月15日出团,12月18日早,我们乘坐大巴去普吉岛,临上岛先由旅行社发书面材料签字,签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不签字不让上岛。签完字到沙美岛,介绍五个旅游自费项目,导游推荐浮潜这个项目,价格是2500泰铢,把钱交给导游,说浮潜是一对一的服务。之后到浮潜地点,我会游泳,先下水,没穿救生衣,戴着一个潜水镜,目测浮潜地点距离岸边距离最多30米,当时介绍水深四五米左右。我下水时,服务人员问我是否穿救生衣,我说不穿救生衣没问题,就没有阻拦。我下水后往岸边游,休息时回看,看到死者,不知道他当时游没游着,之后我游到岸边,往回看到死者还在水面上趴着,他穿没穿救生衣我没注意,想让同事喊他,但同事没听到。同船的有两个医生,正好游到死者旁边,我让医生推死者。死者当时就趴在水面上,医生推他没有反应,当时距离岸边十米左右。两个大夫架着死者胳膊往岸边游,我在岸边喊叫救命,也跳入海中抱着死者肚子往岸边游。到岸后,两个医生进行急救,我一直在呼救,大夫说死者瞳孔已经放大。抢救三、四分钟后,同事们都发现出事,赶回岸边,之后旅行社工作人员才到场,快艇的服务人员也过来一块抢救。我现在记不清死者当时是否穿着救生衣。
    [11:35:31]

  • [审判员]:
    12月15日风险告知书是否本人签署
    [11:37:23]

  • [导播 证人]:
    机场的时候签署过。
    [11:37:36]

  • [审判员]:
    原、被告询问证人
    [11:37:54]

  • [原告 原告1]:
    你之前,有其他人发现其遇险么?谁打捞?
    [11:40:44]

  • [导播 证人]:
    我第一个发现,和两个大夫打捞,现场无景区医护人员、无抢救设备、无被告工作人员,费用直接交给导游阿燕,下水前无工作人员进行中文告知,当时称一对一服务,现场也没有一对一。
    [11:40:54]

  • [被告 被告1]:
    你称不确定死者是否穿救生衣,与你此前录音不符
    [11:41:21]

  • [导播 证人]:
    我从船尾下,不知道死者从哪个位置下水,不知道他穿没穿救生衣。
    [11:41:46]

  • [被告 被告1]:
    12月15日机场告知书是否本人签署?水上项目注意事项是否告知?
    [11:42:03]

  • [导播 证人]:
    所有游客都在一张纸上签字,也没看内容。当时我没注意是否告知水上项目注意事项,我没注意听。
    [11:42:18]

  • [被告 被告2]:
    你在单位负责何项目
    [11:42:32]

  • [导播 证人]:
    工程部。
    [11:55:15]

  • [被告 被告2]:
    团员人数
    [11:55:25]

  • [导播 证人]:
    19人。
    [11:55:37]

  • [被告 被告2]:
    你单位此团的负责人
    [11:55:49]

  • [导播 证人]:
    10人参团,包括职工和家属,自愿参加,我是单位领导,但不是此团负责人。
    [11:56:03]

  • [被告 被告2]:
    沙美岛上岸前签字时告知的注意事项
    [11:56:16]

  • [导播 证人]:
    口头告知,超过六十的不要上岛,其他的我没法确定,我没注意听。
    [11:56:28]

  • [被告 被告2]:
    沙美岛浮潜人员人数
    [11:56:39]

  • [导播 证人]:
    12人参加。
    [11:56:52]

  • [被告 被告2]:
    除了浮潜,其他游客在岛上干什么
    [11:57:07]

  • [导播 证人]:
    不知道。
    [11:57:12]

  • [被告 被告2]:
    岛上还有其他什么项目
    [11:57:24]

  • [导播 证人]:
    游艇拉气球、深潜,共介绍五个项目。
    [11:57:44]

  • [被告 被告2]:
    不参加自费项目,游客可以干什么
    [11:57:58]

  • [导播 证人]:
    自由活动。
    [11:58:05]

  • [被告 被告2]:
    10人浮潜费用如何缴纳、有无凭证
    [11:58:21]

  • [导播 证人]:
    都是个人给的导游阿燕,没有凭证
    [11:58:32]

  • [被告 被告2]:
    浮潜是否属于自费项目?是否签署文字资料?是否自愿参与?
    [11:58:45]

  • [导播 证人]:
    自费。没签署过任何资料。当时船上12人都这样支付费用给阿燕。自愿项目,刚到岛屿,导游就介绍四五个自费项目。
    [11:58:53]

  • [被告 被告2]:
    死者会游泳么?
    [11:59:07]

  • [导播 证人]:
    会。
    [11:59:18]

  • [被告 被告2]:
    你下水后直接往岸上游么?
    [11:59:29]

  • [导播 证人]:
    对,我下水没有浮潜,就往岸边游,游了十几米,休息,之后又往岸边游。死者大概在水中三分钟左右。
    [11:59:43]

  • [被告 被告1]:
    你和死者此前是否在一起游过泳,如何知道他会游泳。
    [11:59:56]

  • [导播 证人]:
    没有,听他说的。
    [12:00:08]

  • [审判员]:
    死者去世前是否饮酒
    [12:00:20]

  • [导播 证人]:
    事发前一天晚六点,我和死者、地接阿华等六个人,喝的一瓶白酒,还有其他人一块喝啤酒十余瓶。死者喝的不多,第二天情况很好。
    [12:00:31]

  • [审判员]:
    事发当天风浪是否过大
    [12:00:47]

  • [导播 证人]:
    风浪不大,也感觉不出来游泳与国内有何不同。
    [12:01:00]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12:01:23]

  • [导播 证人]:
    好。
    [12:01:35]

  • [审判员]:
    应原告的申请,下面请证人出庭作证,首先核实基本情况。
    [12:01:46]

  • [导播 证人]:
    朱x,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x村。
    [12:02:40]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了。
    [12:02:54]

  • [导播 证人]:
    听清了。
    [12:03:07]

  • [审判员]:
    证人陈述
    [12:03:18]

  • [导播 证人]:
    我和死者是同事关系,死者2016年来到这个单位。死者以前在河北打工,之前我就认识他。2017年12月18日,我们到沙美岛,当地导游介绍自费项目,大概有五个,最后推荐的是浮潜加当地水果、拍照,共计2500泰铢,并承诺一个教练负责一个团员的一对一服务。当时我们六个男的,四个女的都参加,坐快艇,我在船头坐着,船家是个十五六的小孩,给我一个眼镜,听不懂他说话,就给我戴到头上,让我咬住,我妻子和我一起,我就告诉妻子如何佩戴。我不会游泳,但以前可以浮游在水上,就穿着救生衣,顺着栏杆一点点下到水里,一下就沉了,紧折腾,船家小孩看到我,扔下一个漂浮板,我妻子将漂浮板揣到我边上,我上船后告诉那几个女的太危险,不要下去。船上就是船家、导游,没有一对一服务。等我和那几个女的说话时,就听到武x喊救命,船距离海边四五十米,我们让船家快点往岸边开,距离岸边一二十米时,看到死者已经被救上岸,有两个中国父子俩是大夫,正在抢救,还有我们两个同事在岸边。我们的船到岸边后,船家小孩过去,一块跟着进行急救,没有见到当地救生员。我不知道死者具体死亡原因。当时地接就说浮潜是一对一,浮潜的钱都交给了导游。
    [12:07:00]

  • [审判员]:
    原、被告询问证人
    [12:07:22]

  • [原告 原告1]:
    你看到死者岸边平躺,是否看到医护人员、抢救设备
    [12:07:38]

  • [导播 证人]:
    都没有
    [12:07:54]

  • [原告 原告1]:
    下水前导游是否用中文警示,告知下水注意事项
    [12:08:04]

  • [导播 证人]:
    没有
    [12:08:15]

  • [被告 被告1]:
    你下水之前,救生衣是你主动要穿的,还是谁安排的
    [12:08:26]

  • [导播 证人]:
    沙美岛之前,签署过一份书面材料,没看内容,但是口头说了不穿救生衣不让上岛。
    [12:08:46]

  • [导播 证人]:
    所有人都穿着救生衣,不穿不让上快艇。我不知道武X是否、何时脱掉救生衣。
    [12:14:57]

  • [被告 被告2]:
    沙美岛多少人上岛?不浮潜有无其他项目?
    [12:15:08]

  • [导播 证人]:
    都上岛了,不浮潜的话,就在岸边坐着。
    [12:15:21]

  • [被告 被告2]:
    浮潜如何缴费?有无凭证?浮潜前有无提示注意事项?谁负责浮潜?
    [12:15:35]

  • [导播 证人]:
    我们十人统一将钱交给导游,没有打条。浮潜前,岛上工作人员拿牌子介绍了五个项目,应该是华裔。之后,导游和我们一起上船,还有船家一起出行。
    [12:15:53]

  • [被告 被告2]:
    你称船上时穿着救生衣,呼吸器谁给你的
    [12:16:10]

  • [导播 证人]:
    船上穿着救生衣,呼吸器是船家给的,我在游艇船头坐着,船家给我呼吸器,不会说中国话,给我比划戴在嘴上。
    [12:16:35]

  • [被告 被告2]:
    死者下水时间
    [12:16:48]

  • [导播 证人]:
    不清楚。
    [12:17:06]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12:17:14]

  • [导播 证人]:
    好。
    [12:17:36]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12:17:49]

  • [原告 原告1]:
    我方认可证言真实性,证明被告统一安排上岛行程,也不存在一对一服务。死者遇险时游客发现、实施救助、抢救,岸上无救生员、医疗设备,景点不安全。
    [12:21:05]

  • [被告 被告1]:
    证人一在录音中称死者未穿救生衣,当庭陈述不符;证人二称所有人均穿救生衣,签字时进行宣讲,不穿救生衣不让上船,但死者脱掉救生衣下水,具有主观过失。
    [12:21:19]

  • [被告 被告2]:
    不认可证人一陈述,与其此前录音内容矛盾。二证人陈述上岛游玩项目不一。证人二陈述与事实基本相符,即沙美岛项目完全自费,旅行社无强制选择自费项目,没参加的可以自由活动。上岛后由岛上人员推荐项目,导游即便收费,也是按照项目报价代收,旅行社未获利。证人一陈述下水后时间很短死者就发生不适,死者未穿救生衣存在重大过错。证人二称下水后出现不适,但穿着救生衣,未出现不测。
    [12:22:1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举证期限
    [12:23:09]

  • [原告 原告1]:
    十五天。
    [12:30:17]

  • [被告 被告1]:
    十五天。
    [12:30:27]

  • [审判员]:
    双方如有新证据,庭后十五日内提供
    [12:30:38]

  • [原告 原告1]:
    听清
    [12:30:54]

  • [被告 被告1]:
    听清。
    [12:31:00]

  • [审判员]:
    双方的事实、证据还有无补充
    [12:31:12]

  • [原告 原告1]:

    [12:37:16]

  • [被告 被告1]:

    [12:37:30]

  • [被告 被告2]:

    [12:37:3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2:37:45]

  • [原告 原告1]:
    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身份信息、死者下葬方式提出质疑,没有起码的尊重。原告作为死者亲属,有法定权利主张侵权诉讼。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尽相应法定赔偿责任。
    [12:38:20]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第一,质证中原告提出合理怀疑,不存在不尊重情形。第二,我方不存在合同约定义务、法定赔偿义务。死者因自身过错导致意外发生。司法解释已规定,即使认定我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只是承担补充责任,非连带责任。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38:31]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我方享有质证的权利,并非不尊重原告。原告以生命权纠纷起诉,作为专业旅行社,对游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涉及本案,沙美岛是著名景点,合同约定我方送全体游客至沙美岛自由活动,游客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进行何种项目,未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有专人陪同。本案意外是浮潜溺水,起因是死者单位统一报了浮潜自费项目,上岛之前我方进行安全宣讲,死者应对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我方已经在事发后积极救助,已经尽到旅游法规定的应尽义务。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
    [12:38:49]

  • [审判员]:
    现在由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2:39:12]

  • [原告 原告1]:
    坚持诉讼请求
    [12:39:29]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2:39:48]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12:39:5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庭后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12:40:20]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王锋(导播)、杨丽萍(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2:40:50]

  • [导播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合作伙伴:

手机版|小黑屋|华人驿站全球地接联盟 华人驿站 ( 陕ICP备16004167号-3 )   版权所有;西安华人驿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88号楼2; 电话:17762283762; 邮箱:huarenyizhan@qq.com

GMT+8, 2024-11-21 17:29 , Processed in 0.105253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