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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报团被要求交附加费 旅行社:老人消费水平低

    发表于2016-3-5 1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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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多交600元附加费

退休教师刘先生和老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该团一行28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人。旅行社的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3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旅行社又要求60岁以上老人每人多交600元的“附加费”。

刘老师和老伴对“附加费”提出质疑,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因60岁以上老年人消费水平不高,所以向他们收取旅行团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并表示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刘老师在整个旅游行程中发现,60岁以上老人的吃、住、行标准和其他游客一样,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务,游程结束后,带着上述问题向旅游质监部门提出投诉。

【分析】

没提供更多服务不能多收钱

对此,市旅游质监所分析:

第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规要受到处罚。

第二,如果旅行社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执法部门投诉,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执法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第三,旅游执法部门对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以欺骗、胁迫等形式要求旅游者缴纳附加费用的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人员,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案例

出境游未达到成团人数取消行程

王女士等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韩国四日游的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出团时间为2015年 10月 20日,团费为每人2000元,旅游费用共计8000元。王女士交纳定金1000元,旅行社开具“收取王女士等四人10月20日韩国四日游定金1000元”的收据。10月17日旅行社告知王女士由于达不到成团人数,行程取消。王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但旅行社认为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王女士因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分析】

违约一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市旅游质监所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责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王女士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责令旅行社双倍返还王女士定金,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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