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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包车旅游动] 出境游遭拒签 法院判旅行社退地接费

旅游者出境游遭拒签 福建漳州旅行社拒退地接费


中国网3月13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消息,漳州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公司”),拒绝向旅游者朱某某退换未实际发生的地接费,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其向旅游者退还2000元未实际发生的地接费((2017)闽06民终1369号)。

2016年10月13日,旅游者朱某某与出境社宝中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摘要):(1)出发时间2016年11月18日,结束时间2016年11月27日,共十天,饭店住宿九夜;自行前往北京机场往返,含保险十五天;(2)旅行费用:11500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转账,旅游费用支付时间:2016年10月10日;旅行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3)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6)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016年11月17日,芬兰大使馆向朱玲玲送达《拒绝/取消/撤销签证通知书》,理由为:所提交的用于证明预期逗留的目的和逗留期间的条件之文件不可信。因本案朱玲玲办理签证事宜,芬兰大使馆收取签证费450元、指纹服务费185元;因本案朱玲玲被拒签机票未使用,芬兰航空公司收取机票退票手续费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玲玲由于个签被芬兰大使馆拒签,未能达成出游目的,主张宝中公司应返还相关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是芬兰驻华大使馆收取的签证费1200元及机票退票损失费500元均属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朱玲玲主张宝中公司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宝中公司主张的地接费2000元由于朱玲玲并未实际出行,属于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宝中公司主张由朱玲玲承担该部分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宝中公司应该返还给朱玲玲的费用为:已收取的团费11550元-签证费1200元-机票退票手续费500元=9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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