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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旅游动态] 法国启蒙思想家对法国民主制度的影响

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从路易十四所形成的“绝对君主制”、经过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国王自称“朕即国家”,宣扬君权神授的观点。代表着积极向上的法国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那些非常革命的启蒙思想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开展了对法国封建专制彻底地揭露和无情地批判。他们在鞭挞“君权神授”理论的同时,针锋相对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并据此建立了法国资本主义国体与政体的基本政治原则。主权在民法国启蒙思想家认为主权永远属于人民。卢梭则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的概念,认为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①,而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他还指出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
法国启蒙思想家继英国的洛克之后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孟德斯鸠重新划分了国家的权力,即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外,还应加上司法权。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立法权属于代议机构;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则为法院享有。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警句:“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①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他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治法
国启蒙思想家反对“人治”,提倡“法治”。孟德斯鸠认为没有法治就不能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卢梭则把法治原则大大地发展了。他断言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民主共和国。他指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②他说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而“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③。卢梭还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

自由与平等
伏尔泰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自由。他提倡“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要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孟德斯鸠又前进了一步,不但提倡自由平等,而且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④。卢梭则号召苦难的群众争取新的自由平等,建立社会契约的自由和平等。与早期其他欧洲国家自然法学派相比,法国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自由是扩大到各种政治和社会的自由,他们的平等观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启蒙思想家无一例外的维护私有制。他们把享有自由权与享有财产权联系起来,认为享有自由权的核心是拥有财产权。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财产上的不平等是合法的、自然的,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是根据这些政治原则在法国大革命中建立起了资产阶级的国体与政体。自此以后,由于历史发展各个时期统治阶级对这些政治原则的不同态度、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阶层之间以及代表他们利益的政治集团和政党之间的力量对比不断的变动,法国国体在本质上虽然没有改变,都是资产阶级的属性(巴黎公社实属例外),但是其国体因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掌握政权而呈现多种模式,其政体更是囊括了政治学教科书中所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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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初期,代表着金融资产阶级和自由贵族利益的君主立宪派(即斐扬俱乐部)控制了国民制宪议会,并于1791年9月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宣布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国王是陆海军最高统帅;他有权任命各部大臣和外交人员;在征得立法议会同意后国王有权对外宣战和媾和。可见,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所建立的国体是金融资产阶级和封建国王的联合专政。但是,国王路易十六不满足现有的权力,企图以武力恢复已失去的天堂,其结果被送上了断头台。

法国大革命继续沿着上升路线发展,国民公会于1792年9月22日宣布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通过宪法。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先导,将原来的17条扩充到35条;确认第一共和国的目的是谋求公共福利;最高立法权属于由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最高行政权属于24人组成的行政委员会,以保障公民享受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对议会负责;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反抗政府的压迫;公民享有劳动权、社会经济权和受教育权;成年男子享有普选权。这种政治结构通常被称为法兰西共和国中最民主的结构。在第一共和国期间,先是由代表工商界利益的吉伦特派执政,然后是资产阶级民主派雅各宾专政,代表着革命时期在军需供应、土地和粮食投机上发财的新富有者利益的热月党人政变后上台执政,使法国大革命沿着下降路线发展。

在国内外危机四伏的紧急情势下,代表着积极从事对外扩展的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波拿巴1804年在巴黎圣母院从教皇手中接过皇冠加冕,法兰西第一帝国宣告成立。拿破仑称帝伊始,立即着手建立适应帝国需要的国家机构。他使行政权日益集中,立法机构形同虚设:保民院被废除,立法院的权力缩小。他逐渐把立法机构撇开一边,通过听命于他的参事院或元老院颁布政令。他改组司法机构,清洗法官。拿破仑一世严密控制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他对记者、演员、作家进行监视、怀疑、甚至监禁,对嫌疑分子设立系统的报告和档案制度。正是利用帝国的这种政体,他在击溃外国入侵者后转为对外穷兵黩武,侵略扩张,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

波旁王朝代表着封建贵族和商业资产阶级、金融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利益,国王路易十八签署了1814年宪章,又一次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宪章赋予国王很大权力,他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直接颁布法令。实行议会两院制,即贵族院和众议院,前者由国王任命,后者的选举有很高的财产资格限制。议会权力很少。宪章只给公民有限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严格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824年9月继位的国王查理十世妄图复辟封建君主制度,终于导致政治和经济危机,使君主立宪制又一次覆灭。

1830年七月革命导致了七月王朝的统治。但七月王朝的君主立宪制与1791年君主立宪制有所不同。它实行议会两院制:众议院和贵族院。它的议会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如议员拥有质询权和倒阁权。它的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和国王的双重信任。但是,七月王朝仍然拒不实行普选制,广大的人民群众和中、小工商业资产阶级仍被排除在政权之外,掌握政权的只是资产阶级中的一小撮金融贵族,终于导致君主立宪制的彻底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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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切实可行并运行了300多年,那是因为英国君主同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可以协调和合作,实行联合专政(现在实际上已变成资产阶级独掌政权)。法国则相反,法国国王和贵族相勾结,坚持维护旧制度,反对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对革命和新制度。因此,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国王和议会经常发生冲突,不可能协调和合作,不可能实行政治共处。

1848年二月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统治。根据1848年宪法,第二共和国为民主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原则,以家庭、劳动、财产和公共秩序为基础。设置总统和副总统;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副总统由议会任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统帅军队,保证国家的安全。总统任命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领导政府工作。总统还有权任命外交使节、军队司令、省长等高级文武官员。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国民议会不受监督,不得解散,它拥有立法权、宣战权。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是受著名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Tocqueville)的影响。托克维尔指出法兰西共和国首先要学习美国各项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即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①。托克维尔不仅以他的政治思想影响第二共和国的制宪议员,而且本人也以制宪议员身份,积极参加宪法的起草和制订,从而实现了他的理想。

但是,正是这种总统制把法国引向专制帝国的道路。代表着大资产阶级保皇派利益的路易·波拿巴效仿他的叔父拿破仑一世,通过政变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由总统变为终身制的皇帝,称拿破仑三世。他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于一身,一切机构和官员都要听从他的旨意行事。他还效法他的叔父实行暴力统治,建立严密的警察监视和告密制度,取消一切民主成果和公民的权利,强化专政。他与天主教结盟,扶植天主教会,恢复教会的一系列特权,使天主教成为帝国的精神支柱。但是,第二帝国经济危机给人民带来灾难,发动对普鲁士战争,最终导致第二帝国的灭亡。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以民主共和为内容的国体与政体经过80多年的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反复交替,终于最后确立下来。它是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派所取得的决定性胜利,在法国国体与政体发展史上成为重要的里程碑。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建立是法国抵抗运动和左翼进步力量反对德国法西斯所取得的伟大胜利成果,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这两个共和国都实行多党议会制。议会由两院组成。民选的议会拥有很大的权力,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公民不仅享有政治民主,还享有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普选权由第三共和国成年男性公民拥有发展到第四共和国成年男女公民拥有。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比较充分地体现和贯彻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基本政治理论和原则,从而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长足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共和国政体的弊端日益严重起来,议会至上破坏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多党制造成党派林立和变化多端,并把议会和政府变为自己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使不平衡的三权关系更加不平衡。

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政体的弊端导致内阁更迭频繁。第三共和国历时65年,内阁更迭达107次,每届政府的平均寿命不足8个月,而同一时期美国只更替过14届总统,英国只更换过20届内阁。第三共和国内阁是当时西方国家中闻名遐迩的短命内阁。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1年半中,内阁像走马灯似的更换了20届,每届政府的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其中寿命最长的不过1年多,最短的只有两天。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政体的弊端为自己挖掘了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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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共和国宪法①1958年9月由公民投票通过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起草过程中,是以戴高乐政治思想和主张为基础,遵循议会通过的新宪法制定应遵守的五项原则(权力来源于普选,行政和立法分离,政府对议会负责,司法权独立,确定法国本土与海外领地的关系),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政体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参考了英美等国宪法及其政体的机制和运行状况,因此,该部宪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打破了以往宪法的结构和某些陈套旧习。1958年宪法包括序言、15章、92条文,其主要内容是:

①确定了第五共和国政体。1958年宪法通过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三章政府、第四章议会以及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的条文的规定重新调整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这三种权力新的平衡,从而确定了第五共和国的政体。

②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和咨询体系。1958年宪法第七章规定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主要从事违宪监督,同时兼有司法和咨询职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任命方式、委员的任期以及不可更换性,保证了它在行使职能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1958年宪法第十章还规定设置一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并使该委员会在结构上和职能上比第四共和国的经济委员会都有所发展。总之,监督和咨询机构的设置,使第五共和国政治设施逐步完善,走向现代化和科学化,将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③确认了政党制度。1958年宪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投票选举,为此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起来和开展活动。这是在法国政治史上首次把政党制度载入宪法,它说明1958年宪法承认了法国政党和政治团体作为政治实体存在的事实,并规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

④发展了直接民主。1958年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表达他们的“主权”,同时扩大了公民投票的内容和范围,使公民有较多的机会直接参与政治民主的生活,接触到国内外重大的决策,从而提高了总统和政府所推行政策的透明度。



⑤1958年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和确认《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三第五共和国政体第五共和国创始人戴高乐对第五共和国政体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他断然地拒绝某些人提出建立美国式总统制和英国式议会制的主张,选择了半总统半议会制,对它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构架都做了具体的指导。总归起来,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④有职有权的总统。戴高乐认为,总统的权力是新政体的关键和基石,否则新制度就没有什么特点了。他早在1946年的贝叶讲话中就指出:“国家元首应根据议会确定的方向和协调各方利益的原则,负责任免人员,他应当任命各部部长,当然,首先是任命应该负责指导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总理。国家元首应主持政府会议,在政府中起一个民族所不能中断的延续作用。应由国家元首对意外的政治事件做裁决:他或者通过政府会议来正常地行使这项职权,或者在巨大变动时期由全国投票表决最高决定。在国家处于危急时期,国家元首有责任保证国家的独立和批准法国签订的条约。”①

②强有力和持久的政府。戴高乐主张三权分立,尤其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使行政权不受和少受议会的干扰,保持政府行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再三强调:“政府绝不可从议会产生出来。”②他主张政府“应由全国人民直接委任的一个超党派的元首遴选出来”③,应由总统将行政权授予政府。

③戴高乐反对“议会至上”,指出“要使我们有一个代表全国政治意愿的议会,它将通过法律,监督行政机构,而又不企图超越本身的职权。要使政府和议会合作共事,但各自的职责又区分清楚,政府和议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政权就应该具有这样均衡的结构”④。戴高乐还主张两院制。

④他主张革除不稳定、变化多端的多党制,建立一个新的政党制度。这个新制度中,党派少而精,党派格局持久和稳定。正因为如此,人们把第五共和国政体称为“戴高乐政体”、“戴高乐政治思想的体现和化身”。由戴高乐主持制订的新宪法获得通过标志着第五共和国政体正式诞生。1958年宪法所确定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既不同于第三和第四共和国那种议会制,也不同于美国那种总统制。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1958年宪法极大地扩充了总统的职权。对此,戴高乐作过这样的评价:“宪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真正地使共和国总统成为法国的元首和向导。如果没有这一特点,的确,宪法就会变得同过去一样。”①尤其是1962年公民投票通过总统由普选产生后,使总统完全摆脱了议会的控制,从而大大地加强了总统的地位。

②政府的权力和地位得到加强。1958年宪法加强了政府的职责,收回了曾经转移到议会手中的某些行政权力,严格地划定了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由于掌握实权的总统直接领导政府的工作和活动,由于宪法赋予政府某些原先属于议会的权力,使政府处于大大优于议会的地位。

③议会的合理化。第三和第四共和国议会之所以滥施权威,首先是议会地位无比优越,议会权力特别大;其次是议会内部缺乏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1958年宪法着意在这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使第五共和国议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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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使第五共和国议会具有“议会制”的某些特征。宪法还赋予议会三大传统职权,即立法权、财政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使议会在第五共和国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总统的地位不再受到议会牵制,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议会的三大传统权力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立法的内容和范围有所缩小,取消质询等等,使议会的权力受到较大的削弱。

1958年宪法还对议会的例会和特别会议、议事程序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议会的组织和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④新的多党制。第五共和国仍然实行多党制,但与过去的多党制相比无论从内涵到外延都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法国政党数量逐渐地减少,如经常参加议会竞选的政党已由过去的20—30个降至15个左右,其中较大的政党不过4~5个,其他小党无力与它们相抗衡。其次,法国政党从中间政党势力大、左右翼政党势力小的党派格局,演变成为左右翼政党势力大、中间政党势力小的党派格局。最后,与过去政党多变相反,第五共和国政党保持相对的稳定,因而有助于加强第五共和国政局的稳定。

⑤第五共和国半总统半议会制发展了直接民主,除了重申《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第四共和国宪法所补充的公民权利外,还增添了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实施公民权利的社会保障,从而有可能缓解阶级矛盾,安定法国社会秩序。

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国家组织和基本制度纷繁多样,千差万别。西方大国不是实行总统制,就是实行议会制,像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独此一家。应当看到,历史上曾出现过德国魏玛共和国半总统制,目前西方某些小国如芬兰等也实行半总统制,但这些国家的半总统制同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有所不同。总之,第五共和国政体在西方国家中确实别具一格。

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历次的改革证明,法国政体能够发挥自身的调节机制,对政体各个环节进行改革和调节,应付各方的挑战,暂时克服危机,使当代法国资本主义社会得以较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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