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实行联邦制后的变化
1.修改后的宪法宪法规定:“比利时是一个由语言区和大区组成的联邦国家。”根据宪法,国王仍为国家元首,但其任何决策都必须得到议会通过、内阁大臣签字方可生效。因此他更具象征意义。实行联邦制后,中央的权力进一步下放,地区的自主权明显扩大。
除外交、货币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属联邦政府统管外,外贸、科技、社会、领土整治、环保、能源、住房、交通等职能均属大区政府主管。参众两院的权力平衡不复存在。由众议院行使立法权,而参议院仅有建议和咨询权。两院议员人数减少,各级议会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取消议员兼职的做法。
实行联邦制后,各大区和语言区的职权扩大,部分满足了地方分权的要求。地区间、语言区间的矛盾有所缓解,分离主义倾向受到一定的抑制。比利时政界认为这是比利时通过和平方式的政治改革维护国家统一和抵御分离主义的成功经验。2.新的政治格局1995年5月21日,比利时举行联邦制后的首次立法选举。
比利时公民第一次通过直接选举方式选出了联邦议会(参议院、众议院)、三个大区议会(瓦隆大区、弗拉芒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和三个语言区议会(法语区、德语区、荷语区与弗拉芒区合一议会)。在联邦议院中,法语社会党、荷语社会党和荷语基督教人民党、法语基督教社会党占82席,为多数派。法语生态党、荷语生态党、弗拉芒人民联盟党等反对派为少数派。选举结束后一个月,组成了由法语社会党、荷语社会党、荷语基人党和法语基社党4党联合执政的联邦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