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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旅游动态] 比利时的联邦制

实现联邦制


震撼全国的“卢万大学事件”发生后,比利时为解决    日益尖锐的民族和语言冲突,从1970年起进行了4次向联邦制转变的重大改革,并对宪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1970年,比利时首次进行国家体制改革,撤销了中央政府的文化部,成立了法语、弗拉芒语和德语三个语言区政府,各语言区议会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政令,从而在比利时历史上首次由各语言区独立制定和实行语言文化政策。1975年5月,比利时各政党经反复协商,制订了一个《埃格蒙计划》,作为各政党共同遵守的纲领。该计划进一步扩大了三个地区的自治权,被称为“联邦制的雏形”。

1980年,比利时进行了第二次体制改革,通过特别法,成立了弗拉芒和瓦隆两个大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贸、社会、领土整治、住房交通等事务。大区议会同样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政令,从而在比利时政治体制地区化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语言区政府的职能则继续扩大到与语言和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领域。弗拉芒语区与弗拉芒大区的议会、政府机构实行了合并。    1988- 1989年进行了笫三次改革,成立了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它享有与弗拉芒和瓦隆两个大区同等的地位,为双语区。教育权和财政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语言区,公共工程权则下放到大区。

1992 -1993年进行了第四次改革,比利时各方达成了《圣米歇尔协议》,并获得参众两院的批准。1994年2月,比利时参众两院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这是自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它将25年来国家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比利时正式成为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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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实行联邦制后的变化

1.修改后的宪法宪法规定:“比利时是一个由语言区和大区组成的联邦国家。”根据宪法,国王仍为国家元首,但其任何决策都必须得到议会通过、内阁大臣签字方可生效。因此他更具象征意义。实行联邦制后,中央的权力进一步下放,地区的自主权明显扩大。

除外交、货币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属联邦政府统管外,外贸、科技、社会、领土整治、环保、能源、住房、交通等职能均属大区政府主管。参众两院的权力平衡不复存在。由众议院行使立法权,而参议院仅有建议和咨询权。两院议员人数减少,各级议会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取消议员兼职的做法。

实行联邦制后,各大区和语言区的职权扩大,部分满足了地方分权的要求。地区间、语言区间的矛盾有所缓解,分离主义倾向受到一定的抑制。比利时政界认为这是比利时通过和平方式的政治改革维护国家统一和抵御分离主义的成功经验。2.新的政治格局1995年5月21日,比利时举行联邦制后的首次立法选举。

比利时公民第一次通过直接选举方式选出了联邦议会(参议院、众议院)、三个大区议会(瓦隆大区、弗拉芒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和三个语言区议会(法语区、德语区、荷语区与弗拉芒区合一议会)。在联邦议院中,法语社会党、荷语社会党和荷语基督教人民党、法语基督教社会党占82席,为多数派。法语生态党、荷语生态党、弗拉芒人民联盟党等反对派为少数派。选举结束后一个月,组成了由法语社会党、荷语社会党、荷语基人党和法语基社党4党联合执政的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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