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法规与语言状况的变迁由于比利时的语言冲突频繁,语言问题非常敏感,国家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比利时制定的语言政策法规的数量堪称世界之最,这些法规涉及语言文字的地位、使用范围,有的还涉及个人的使用。
1830年比利时独立后,临时政府首次正式确定法语为官方语言,并规定:官方报刊刊登法律条文不得使用荷语和德语。这种状况持续了近半个世纪。1873-1878年间的法律规定,允许在弗兰德地区的公共事务、法庭程序及中等教育中使用荷兰语。1898年,议会经过激烈辩论后终于承认荷兰语的官方地位。从此,一切法律均须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表决、批准、颁布和出版。1923年规定把早期的法规、法令译成荷兰文。1967年修订后的宪法承认荷兰文宪法的有效性。从1878年承认荷兰语的官方地位到确认它的有效性,经过了近百年的历程。1935年之前,法语一直是众议院议会辩论的主要用语。1888年之前没有一个议员在议会用荷兰语辩论。但到1940年,讲荷兰语的众议员占到48.4%,1980年占55.4%。1988年,212名众议员中讲荷兰语的议员占了58.5%。现在,比利时议会讲法、荷两种语言的议员比例基本均等。
从1970年起,法律保证内阁成员均等使用法、荷两种语言文字。除首相外,两个语言集团的大臣名额必须均等。1933年,政府决定按语种来划分公务员,把讲法、荷两种语言的公务员分别注册。1963年,有关公务员职位按语种分类的法令条款正式出台。依照语言平等原则,规定处长或处长以上职位的比例:讲法语的人占40%;讲荷兰语的人占40%;讲法、荷双语的瓦隆人占10%;讲荷、法双语的弗拉芒人占10%。处级以下的公务员职位按每个语区部门工作的重要性来决定。但基本原则还是保持法、荷两种语言基本均衡。这种用语言来划分公务员职位、将语种与职位挂钩的政策,对双语地位的提高和双语的使用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这一法规的影响,从1963年起,国民教育和文化部一分为二,分别处理法、荷两种语言和语区的事务。1878年以前,法语在军队里占统治地位,军官都将法语。到1964年,讲荷兰语的人只占将军的3%,校官的16%,低级军官的41%。随着议会、政府等部门里讲荷兰语人员的增多,1982年,将军中讲荷兰语的占49%,校官中占57%,低级军官中占60%。随着众多讲荷兰语的弗拉芒军官的提升,提高了荷兰语的地位。
中等以上学校1883年以前的教学语言是法语。1932年7月法律规定荷兰语是弗兰德地区的教学语言,法语为瓦隆地区的教学语言。1930年以前没有一所大学用荷兰语教学。1930年,根特大学率先使用荷兰语进行教学。1963年7月新的教育法规定,小学五年级可以讲授第二语言,但第二语言在荷兰语区为法语,法语区为荷兰语。德语区比较特殊,德语学校为法语,法语学校为德语。
语言地位变化较大的属首都布鲁塞尔地区,该地区19世纪以前是使用荷兰语的单语区。由于法语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并且是当时比利时的惟一官方语言,导致布鲁塞尔使用荷兰语的人数逐渐减少,讲法语的人数则不断增多,曾一度成为法语占绝对优势的地区。随着弗拉芒运动的发展,荷兰语在首都的使用逐渐恢复。现在,布鲁塞尔地区讲法语的人口占75%,讲荷兰语的占25%。
比利时宪法有关语言问题的修订分为4个阶段:1873-1891年,承认荷兰语是弗兰德地区的官方语言,继而承认是比利时的官方语言。从此,比利时成为拥有两种官方语言的国家;1921-1938年,开始实行按语区分治,即荷兰语用于弗兰德地区,法语用于瓦隆地区,法、荷双语用于布鲁塞尔地区;1962-1973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语言使用的边界,即明确划分了4个语区,除上述3个地区外再加上德语区。同时实行地区文化自治;1980-1994年,实行地区化和联邦化。
修订后的语言法规主要内容包括:①官方语言与其他语言的关系。其中规定了国家的官方语言和4个语区的地方性官方语言;鼓励使用官方语言,对非官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采取自愿原则。②语言区域化与跨语言边界地区的关系。其中规定按照4个语区实行地方行政管理,加大语区的自主行政权力,以达到社会语言交际固定化的目的。但承认跨语区的边界市镇的居民享有使用其语言进行行政服务的权利,这些便利条件是有限度的或过渡性的(如夫隆各市镇和布鲁塞尔外围的6个市镇,这里讲法语的居民占多数,但都归到了荷兰语区)。③有关语言使用权利和反对语言歧视的法规。其中规定尊重个人和少数群体使用其语言的权利,反对语言歧视。宪法允许个人把语言歧视案例向仲裁法庭上诉。④有关语言能力的政策。多语化和区域化语言政策使得行政官员的语言能力问题突出起来。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官员应熟悉其选区的语言知识,否则将被调离。比利时除了有联邦和大区议会及政府作为语言立法和执行机构外,还建立了专门研究语言政策法规和监督实施的机构。
教育语言是比利时语言政策中最敏感、最重要的部分。在历史上,比利时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和冲突。目前比利时已经形成了官方语言和地区官方语并举的教育语言政策。
首先,比利时实行以母语为主的教学语言政策,规定按社区分别使用不同的教学语言,即瓦隆地区使用法语,弗兰德地区使用荷兰语,德语地区使用德语,布鲁塞尔地区使用法、荷两种语言进行教学。法规还规定实行双语教育:瓦隆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荷兰语,弗兰德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是法语,德语地区教育的第二语言必须是法语,布鲁塞尔地区则是法、荷双语教学。此外,关于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使用,比利时规定教学用语一般用标准的法语、荷兰语和德语,但一些学校也可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进行教学。1982年,法语区行政当局决定,允许在法语学校使用瓦隆语、皮卡德语和洛林语教学。此外,为从组织上保证法、荷语言教育的均衡发展,比利时国民文化教育部一度分为法语和荷兰语两个分部管理,实行权力下放后则由语区文化委员会管理。尽管仍有不少比利时人使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但由于国家和地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标准语,官方语言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使用人数逐步增多。
此外,比利时各级政府还十分重视语言的规范和标准化。它们规定以法国的法语、荷兰的荷兰语和德国的德语为标准,规范本国和社区的官方语言。1980年,比利时与荷兰订立《荷兰语联盟》,该项举措促进了弗拉芒语和荷兰语的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政府还参照有关国家的语言法规来制定本国法规。军事当局为规范军队语言,提高战斗力,还在军队开展了不用地方语言和方言土语的活动。
5.存在的问题
尽管比利时为解决语言矛盾付出了长期和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语言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劳永逸,它在比利时仍然存在。
首先是荷兰语与法语矛盾的新变化。昔日处于劣势的荷兰语现已成为优势语言。讲荷兰语的人口数及人口出生率均高于法语人口,原来经济落后的荷兰语区现已赶上和超过了法语区。昔日工业最发达的法语区如今则沦为经济落后地区。面对这种优劣大转换,荷兰语集团要求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势,法语集团则希望保持昔日的权利和优势,两大语言集团的矛盾形式虽不同以往,但离心倾向却依然存在。
其次是永久性的语言区划分与发展变化的语言之间的矛盾。把语言按地区固定下来的政策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夫隆地区的法语人口已经增长,但法规仍将该地区划入荷兰语区的林堡省,而不划入布鲁塞尔双语区,从而给该地区的法语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再次是强调语言区文化自治不利于国家统一。各语言区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多强调地方文化,而忽略统一国家的文化。法、荷两个语言集团各自为政,这种倾向不利于比利时的民族和睦、国家统一和国家文化的形成。 |